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受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护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未经中华护理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授予在基本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社区护理等领域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工作。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两个方而。
(—)基础研究主要是指在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护珊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
.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主要是指在临床各专科护理、社区预防保健扩理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临床护理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
.社区预防保健等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护理用具、设备的研制成果:
.引进吸收、开发的国内外先进护理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中华扩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基础研究综合评定标准: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及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应用研究综合评定标准:按照技术的先进性与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华护理学会领导、著名护理专家及中华护理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原则:
(二)负责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解决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获奖项目的审定。
第十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年。
第十四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 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后确定推荐人数,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名,应于评审当年月日前报送有关推荐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护理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军队奖项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十九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第二十条 推荐时应填写《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推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将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华护理学会科技评审办公室。上报中华护理学会的材料包括;推荐表份、主要成呆和业绩及证明材料份、专家推荐表份。上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证明材料:包括思想政治、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雨的内容,事迹应附加材料;
(二)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三)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
(四)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五)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六)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华护理学会。
(七)中报奖励项目属于应用研究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年批复鉴定(应用一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的,其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时间必须公开发表年以上,主要论著问时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符合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四)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
(五)有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人。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中华护理学会科技评审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初审结果媒体公示日。
(四)终审: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审。初审与终审均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表决采取书面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条 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要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推荐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日内以真实身份:断川是㈩,逾川J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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