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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法:女护士遭解聘起诉医院 获2.4万元赔偿金

2014-12-30 11:10| 查看: 799| 评论: 0

由于未及时发现产妇残留胎盘,某区妇幼保健院女护士突遭解聘。女护士起诉医院,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护士获得2.4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起因

妇幼保健院女护士突遭解聘

今年32岁的周小芳 (化名),此前是本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的一名护士。2004年9月1日,这家妇幼保健院与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至2008年7月31日止。后经多次续签,聘用合同延续至2015年5月30日。合同约定,周小芳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今年9月22日,这家妇幼保健院作出一份《关于周小芳违反护理操作规程的处理意见》,意见称,“夜班护士周小芳在今年9月13日晚,在接到产房接收患者电话后,未及时到病房观察接收处置产妇,没有为患者做按压子宫底等基本护理操作,致使未发现胎盘残留,其属于严重违反护理操作规程。为严肃纪律,教育大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鉴于周小芳的一贯表现,决定予以解聘。 ”

10月13日,这家保健院向周小芳送达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一栏填写着“该人严重违反护理操作规程,予以解聘”。

焦点一

是否属违法解除成庭审焦点

周小芳对医院的解聘不服,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董娟律师,起诉了医院,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12月10日下午1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张荣君律师认为,胎盘残留不是通过基础护理就能发现的,周小芳已进行2次巡视,没有发现异常,不属于严重违反护理操作规程。同时,张律师还主张,妇幼保健院要指出周小芳究竟违反了该规程的哪项规定?否则,应视为保健院的解除没有法律依据。

但妇幼保健院一方代理人当庭表示,《护理操作规程》是由卫生部统发的,属于护士岗位职责,作为护士来讲,都必须掌握。其还称,护理学教材也有相应的规定。

庭审中,张荣君律师出示在护士必备的《基础护理学》教材中, 根本就没有编入护士发现产妇患者的胎盘残留等内容,发现胎盘残留应当属于医生的职责。

焦点二

对事件责任人处罚尺度不一

庭审中,院方的产科病房护士长于某出庭作证称,周小芳在今年9月13日夜间,没有及时到病房接诊产后患者,致使患者宫内残留物质没有及时压出,而是由产妇雇用的月嫂压出的,这样可能导致患者大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张荣君律师向这名护士长进行了发问。出现这一事件,对当班的助产士吕某已给予了“行政记过、停发一年绩效”的处分,对当班护士周小芳却给予了最严重的解聘处理。那么,作为证人和负有管理职责的产科病房护士长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时,这名证人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

随后,张律师表示,妇幼保健院对这起事件的处理上,对女护士周小芳处理过重,却对产科病房护士长未作任何的处罚,明显存在着处罚不当、尺度不一现象,也构成了违法解聘。

结果

女护士获赔2.4万元

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妇幼保健院一次性支付周小芳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各项经济补偿2.4万元。

昨天,周小芳对记者表示,对她而言,赔偿金额多少都不重要,她看重的不是钱。重要的是,她终于讨到了一个说法,证明该妇幼保健院是违法解除了与她之间的《聘用合同》。

解读

本案件应为劳动争议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表示,本案中涉及的妇幼保健院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女护士周小芳系该院非正式事业编制的外聘人员,双方虽然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书》,但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应为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该起案件一旦定性为违法解除,则妇幼保健院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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