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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制护士将与编制内护士同工同酬

2014-6-10 10:46| 查看: 1362| 评论: 0

近日,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今后山西“合同制”护士将与“编制内”护士同要求同工作同待遇。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入,各级医疗机构聘用着大量的合同制护士,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占51.7%。她们工作在第一线,履行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的职责。然而,在一些地区和医疗机构,还普遍存在着合同制护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权益不能保障,不能做到同工作同待遇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保障护士队伍稳定,山西近日下发指导意见,医院聘用合同制护士,应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和中长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医疗机构与护士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要完善对合同制护士的考核管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奖惩和解聘的依据。与受聘护士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证件、财物。

医疗机构聘用的具有规定专业学历和任职资格的合同制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到当地人社部门直属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合同制护士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国家卫生事业单位同学历、同条件人员执行,要做到与编制内护士同要求同工作同待遇。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合同制护士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制护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教育培训等福利待遇和权益;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待遇;享有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和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医疗机构要把合同制护士纳入全院护士岗位设置,与编制内护士统筹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身份界限,坚持按需设岗,充分考虑医院长远发展、护理队伍人才结构和职业发展,根据卫生计生和人社主管部门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数比例的基础上,设置内聘专业技术岗位,为合同制护士平等竞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创造条件。

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制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保障合同制护士享有与本人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享有参加专业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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