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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2016-11-1 23:12| 查看: 2033| 评论: 0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
条例共6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将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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