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 [2003]287 号 关于引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一、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袋子内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 — 废弃的被服 ; —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 、废弃的血液、血清。 6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损伤性废物:放入密闭的利器盒内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 、医用针头、缝合针。 2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三、生活性废物:放入黑色袋子内 所有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 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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