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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死医院赔”不能成惯例

2017-6-19 09:44| 查看: 704| 评论: 0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但能否救活是科学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日益增多,一个重要导火索就是人死在医院里。有人认为,患者到医院花钱看病,医生必须治好,治不好就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倾向于同情患者,即便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也要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这似乎已经成为惯例。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但能否救活则是科学问题。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世界,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虽然人类已经能够遨游太空,但对于生命的认识还处于童年阶段。人类已知并命名的疾病有数万种,能够根治的只有区区几种,对于大多数疾病只能缓解症状。苛求医生包治百病,是不符合医学规律的。人体千差万别,病情千变万化,在疾病面前,哪怕再高明的医生,也没有百分之百的胜算。患者出现医疗意外,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因为医学技术的局限性,有的是因为病情的特殊性,有的是因为医生的水平不够高,有的是因为医生的责任心不到位。总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是非,不能简单地做“有罪推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假如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给患者造成了伤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管孰对孰错,人一死就让医院赔,极有可能加剧医患对立,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科学,而探索则意味着两种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当“农夫和蛇”的故事屡屡上演后,医生就会趋利避害,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我。一种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医疗,即面对病情复杂的病人,能做的手术也不做,该冒的风险也不冒,尽量采取保守治疗方案,而不是最优治疗方案。另一种是采取积极的防御性医疗,即面对病情简单的病人,即便能够做出明确诊断,也要开出一大堆检查单、化验单,用最先进的仪器来验证,以防因漏诊而被起诉。因为在医学上不必要的,在法律上却是必要的。如此一来,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患者。


在一个法治社会,患者依法维权,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人一死就闹医院,有理没理都索赔,这就不太正常了。从表面看,让医院赔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但从深层看,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属于典型的“摆平术”,既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减少医患冲突。事实上,“摆平术”并非医患和谐的润滑剂,而是一剂麻醉剂,只能暂时缓解疼痛,不能根除病症。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牺牲公平正义原则。解决医患冲突,需要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并重。对于那些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贫困患者,或者因病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家庭,政府应有合理的制度性安排,通过基本医疗保障、特殊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患者的实际困难,消除医患冲突的经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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