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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医院内冲忙撞倒老人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7-7-22 16:30| 查看: 1252| 评论: 0

老太到医院看病,被匆忙走路的护士撞倒,护士陪还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护士医院内冲忙撞倒老人,老人诉医院求赔

24岁的郭霞是郑州某医院保健部的聘用护士。去年9月4日,七旬老太曹秀花到该医院看病。老太太在监护室外等候时,护士郭霞打开监护室的门匆匆走出来。因走得太急,没看到老太太,一下子撞了上去,郭霞急忙伸手去扶,老太太还是摔倒在地。经放射科拍片,老太太被确诊为“右腿股骨颈骨折”。后来,郭霞和另几名护士一起将老太太送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经手术植入假关节,在骨科医院住院24天。住院期间,郭霞为老太太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就没有再出现过。老太太遂诉至法院,要求郭霞所在的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中将原告撞倒,属职务行为,其所在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处被告郑州某医院赔偿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多元。

律师说法:什么是职务行为

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四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以上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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