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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出台

2017-11-13 17:29| 查看: 2315| 评论: 1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康复医疗中心人员配置


(一)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0.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2:3。


未设置住院床位的,至少应配备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2名。


护理员的数量,由康复医疗中心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提供两种或以上专业康复医疗服务的,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非康复专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的医师、康复治疗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应具有3个月以上在综合医疗机构康复部门或者二、三级康复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工作或接受培训的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护理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


(四)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应至少聘有1名全职或兼职精神心理专业人员,保证每周提供不少于1天的精神心理康复服务。


(五)所有医护人员、护理员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


(六)配备质量安全和医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员。


护理中心人员配置


(一)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


护理中心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基本原则,根据接受护理人员健康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医师或聘用多机构执业医师。应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和中医等相关专业的医师定期巡视查房,指导或协助处理相关医疗问题。


(二)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


(三)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设置护理床位达到或超过30张的,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四)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理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


(七)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


来 源 / 国家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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