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构筑“规模化、规范化”医疗护理员行业的健康生态圈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委出台系列文件对改善护理服务、强化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措施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并加强管理。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在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生活照顾服务。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范畴,统一准入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已将医疗护理员由“工种”升格为“职业”,就业范围由单一的医疗机构内调整为“医疗机构、养老院、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等场所”,明确是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我委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该标准将医疗护理员设置五个职业技能等级,解决了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的问题,打通职业发展路径。同时明确不同等级由低到高可从事的服务逐步增多,对接不同失能等级老人的服务需求,充分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特点,拓展医疗护理员职业功能,在一般生活照护技能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该职业可在护士指导下开展临床照护、功能锻炼、心理支持等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二)关于规范管理,保障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健康照护相关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遴选发布健康照护领域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推动做好健康照护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实现职业发展。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对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也提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时提出,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三)关于加强培训,提升素养。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对分别以患者、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开展规范培训,提高对不同人群提供照顾服务的职业技能。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支持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