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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11-3 07:53:33 5971 来自: 湖南长沙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国护理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强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提升护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包括中华护理学会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课题,中华护理学会承担的国家级科研课题,以及中华护理学会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负责与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的总体协调工作,并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牵头申报及组织工作。
第四条  护理科研课题立项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研究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下护理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推动护理科学技术进步,为护理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服务。
第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设立护理科研课题专项基金,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中华护理学会下属护理学会的推荐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六条 护理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符合医学、护理伦理原则;
3.紧密结合护理学科实际,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前瞻性。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华护理学会领导课题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研究规划和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第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下设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简称“科评组”),负责课题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汇集并提议立项课题选题;组织课题申报资格审查及立项评审;指导申报单位对立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审核;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受中华护理学会委托,遴选、推荐护理科研课题。主要职责包括:参与中华护理学会承担课题的子课题相关工作;向中华护理学会推荐护理科研重点课题;负责立项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负责支持护理科研课题成果在本区域内的交流、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立项课题需紧扣广大人民卫生服务需求,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探索护理科学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模式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跨学科的综合性、系统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中华护理学会指定的立项选题,以课题指南形式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并在中华护理学会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前一年第四季度受理申请、组织审批、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中华护理学会科评委负责对所申报课题按照指南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终审。
终审:中华护理学会科评委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组织召开课题立项终审会确定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中华护理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向申报单位寄送同意立项的正式批复。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部分课题成果可为论文,特殊课题成果形式可为专著或产品。课题完成时限1-2年,少数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为3年。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中华护理学会会员;2)正在从事护理实践、管理、教学工作;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4)有主持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能够切实承担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护理临床、管理、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华护理学会护理科研课题申报表》;
2.申报单位须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地方学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华护理学会;
3.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的课题,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不能在规定期限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多一年,报中华护理学会审批。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额度。中华护理学会设立专项科研基金,将根据课题的理论和应用推广价值,确定课题经费支持金额。
第十九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分两次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前期拨款以回执为凭,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的50%,课题中期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由中华护理学会支付到获批单位银行账户。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账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严禁挪用。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劳务费及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20%)。
第二十一条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经费预算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五章  课题研究进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课题实施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研究合同书》,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计划中期向科评委提交课题中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科评委对课题承担者立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审核中期报告,并协调解决研究中存在的困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变更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六)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七)申请撤销课题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立项课题研究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科评组可提出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中止或撤销其立项课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医学护理伦理原则者;
(二)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
(三)到期不能完成;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等。
第二十六条   凡被中止或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助经费。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凡以中华护理学会名义立项的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成果鉴定必备的文件有:课题申请书复印件、研究成果原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相关领域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由科评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成果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书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性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会议鉴定程序及通讯鉴定程序由科评组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颁发《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及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
(一)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6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二)在规定时间内和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课题;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合格,由中华护理学会印制学会成果专集,主要研究成果需在中华护理杂志社系列刊物(含增刊)上发表。
第七章  成果署名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凡以中华护理学会名义立项的课题,其通过结题的最终成果,中华护理学会有优先使用权。在向有关决策部门报送,或正式发表、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华护理学会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字样。中华护理学会委托完成的课题的成果归属中华护理学会。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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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

dgeat 来自: 山东临沂
不错!值得学习,楼主继续












2015-12-7 08:09:41 回复
dgeat 来自: 山东临沂
说的不错!












2015-12-18 21:34:58 回复
kifik 来自: 山东临沂
说的不错!












2015-12-25 14:44:14 回复
春惠锦 来自: 北京
做做看哦,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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