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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为临终患者提供了新的选择

2016-5-22 15:58| 查看: 1501| 评论: 0

尊严死为临终患者提供了新的选择
2016-05-22 15:58 来源于:中护在线订阅号

一、何为尊严死?

尊严死是疾病末期的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根据个人意愿提出申请,在其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特殊作用的处方药物,以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结束生命。

这项申请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提出尊严死申请的患者必须要符合尊严死相关法律的所有规定,才能够获得相关处方药物。具体标准如下:

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居民;

18岁及以上;

心智正常,能够做出有效的医疗决策;

医疗诊断预期寿命6个月及以下。

若所有要求均符合,患者必须首先提出口头申请。医师要告诉患者所有的可选方案,同时患者需要将此申请告知其亲属。另一名医生必须要对患者的预期寿命诊断进行再次证实,确认预期寿命少于6个月,且此刻患者心智正常,所做出的医疗决策有效。

第一次口头申请提出后,患者需在15天后再次提出申请,即进行第二次口头申请。在这期间,患者需要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填写申请时需两位证人在场,且必须要有一名非亲属、非私人医生在场)。

最后,当所有申请条件均已符合,医师即可为患者开处方,但是,患者必须要在48小时后才可凭处方取药。必须要保证患者了解该处方药,且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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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地是合法的?

   现在美国只有4个州有尊严死的立法: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以及在2015年10月份刚刚施行的加利福尼亚州。此外,蒙大拿州尽管还没有现行的尊严死法律,但是可以通过法庭裁决来实施尊严死。旨在推动生命终末期自我决策合法化的运动早已蓄势待发,美国有23个州也正准备将对尊严死进行立法。

三、为何重要?

两位起草俄勒冈州尊严死法案的公民,Werth和Wineberg,认为,该项法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美国,临终过程完全是非个人意愿的,不由得患者自行决定,医师与患者很少会进行此类沟通,对临终患者的同情也甚少,临终患者的自主权也早已被抛之脑后。

促使患者申请尊严死的3个重要原因是:尊严、自理能力以及自主选择权的丧失。 Gullette 认为,这些因素对于终末期患者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患者临终时选择医师的帮助,这能够减轻患者自身的恐惧。很多饱受疾病折磨的终末期患者都渴望能有一种控制感,渴望能有控制自己死亡的能力,战胜疾病,而不是让疾病取胜。也有一些患者,虽然已经拿到了尊严死处方药物,但是并没有使用,因为在他们看来,有了这些药物,他们就已经能够更加平和地去经历临终过程。

Printz Aja Riggs, 一位50岁的子宫癌患者,她说,“我可以想象自己会在经受足够多的治疗和干预,做出足够多的妥协之后,才可以得到癌症临终时的片刻的舒适。尊严死虽然是我最后的选择,但是,有这项选择对我来说非常重要!”

对于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尊严死的合法化会减轻他们的恐惧,能够影响他们的临终决策,会引发讨论。尊严死为临终患者提供了一项新的选择:自愿提出申请,依照临终患者所设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药物处置,结束自己的生命。


来源http://connect.ons.org/news-and-events/oncology-news/death-with-dignity-provides-options-for-patients-at-the-end-of-life#sthash.uGktscg6.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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