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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 护理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制度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区合理,标识清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设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执行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应急机制在遇有紧急医疗救援或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四)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要求,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并做好传染病控制工作。发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发、聚集和流行时,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护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 1.对护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护理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护理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须经执业注册方能开展的专业活动的;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实施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的;或者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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