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某精神病医院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院被约束期间,被同病房另一患者用双手挖去双眼,导致双眼球缺失。期间当班护士与护工先后四次在病房内梭巡,未发现异常情况。家属认为,当班人员有章不循,违反了医院的《护理管理细则》规定,向医院索赔百余万元。 据报道这家医院的《护理管理细则》是这样规定的: 中班、晚夜班病人入睡后,需有人观察显示屏(15分钟必须有一次病房内 全面巡视),另一人巡视病房,任何时候只要有病人起床都必须至床旁观察。 同时,护理核心制度中的保护性约束制度及精神科约束护理常规规定,凡约束 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尽量隔离于一室,防止其他患者伤害; 约束病人应经 常巡视,观察松紧度是否适宜。 疑问1:任何时候只要有病人起床都必须至床旁观察,一名护士能否落实?15 分钟必须有一次病房内全面巡视,能不能落实到位?(病房面积有多大?) 疑问2:凡约束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医院病房数量能够保证充足? 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 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 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 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 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病房巡视的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 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明确规定了特级护理严密观察,一级 护理每小时巡视,二级护理2小时巡视,三级护理每3小时巡视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保护性约束和病房巡视作 为精神科护理核心制度内容之一,但是在巡视的频率和约束的地点时应有一定 的弹性,不宜限制的过死,否则护士无法执行。巡视时间在规定的基础上,为 保证患者安全,可以进行加强。精神科的护理级别一般包括精神病护理和精神 科监护,若是精神科护理,一般建议巡视时间为1小时一次,一级病人和消极 病人30min一次,保护性约束一般建议在一级病房或离护士站较近或易观察的 病房,精神科监护可以参照特级护理严密观察。 上述案例中,该院的护理管理细则中的内容不排除家属夸大或记者进行过 加工。比如说规定中的“任何时候只要”、“凡约束患者”等内容,但是至少 给我们护理管理者提出了警示:也就是在制定制度时,必须在遵循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还要考虑实际工作的可实施性,否则写的“非常完美的制度”往往在 医疗纠纷中会成为患方举证的依据。 有时护理管理者在制定制度时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情况,只能结合医院实际,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但必须考虑到护士的可操作性。医院若有法律顾问,制度修订结束,应进行评估,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声明:本平台注明文章来源的均为转载,转载仅为分享专业知识!如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谢谢!联系方式:292689450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