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大脑深处,都藏有一段对打针的恐惧…… 小时候
听说要打预防针
撒腿从村头躲到村尾
父母追过来了
抱着路边的李子树死都不肯放开
图片来源:抖音视频截图
就算长大了
已经贵为中年老阿姨
打个针还是要老公孩子一块抱着、哄着
(就是这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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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恐针族”来说
更崩溃的是
真正开始打针输液之前
往往还有一道充满仪式感的程序
在输注某种药物前,先在皮下注入少量针剂,检验病人对此药物是否过敏,并观察有无过敏反应。
皮试结果为阴性,药物可以给病人使用,皮试阳性的,则禁止使用。
如果说打针是主菜
那皮试就是前菜
皮试的针管也特别小
容量通常只有1ml
但它在吓人程度上
和正式打针是一样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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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年轻力壮的小伙子
也痛出了猪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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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
为了防止交叉感染
因为“共用针管”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以前的吸毒者频频感染HIV,河南曾经因为村民卖血共用针头而形成的“艾滋村”,都是血的教训。
如今,我国对此的管理已经十分严格,给多人“共用针管”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6日,浙江省中医院检验科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员的淋巴细胞,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致5名妇女感染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
该技术人员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理论上,皮试跟打针、输液,都应该遵守同一个“铁律”:一人一管一抛弃。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由于皮试通常只用极少量的药水(比如0.1ml),有个别护士嫌麻烦,可能把一管药水装满后,留着给多个病人做皮试。也就是说,每次皮试只换针头,不换针管。
这种偷懒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
有个别护士在某论坛上说起这个话题时,回答也耐人寻味。
很多人质疑这种偷懒的做法。
网友@逆风飞扬 在《做皮试换针头不换针管,是否妥当?》一文中指出了其中的风险:皮试注射完成后,一放松针栓会产生负压,可能导致少量已经接触病人组织的皮试液回流到针管,引起污染。
很多同行纷纷留言“声讨”这种不负责任的危险行为。
在深圳,皮试“共用针管”的做法也是被严厉禁止的。
深圳市护士协会介绍,深圳早已有文件要求“一针一管”,各医院一直遵照执行。
但有个别民营诊所可能会“偷懒”顶风作案。对此,卫生监督部门绝不容忍。
去年6月,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到民治一家民营诊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台上的托盘里有些“蹊跷”。
托盘里随意放着三支注射器,其中最小的1ml注射器,看样子就是皮试用的小针管,里面还装着些透明药水。
“里面是预先配置好的头孢曲松钠,给患者皮试用的。”值班护士说。
那这用剩的药水,就留着不丢掉了吗?
“这是上一个患者皮试完的,剩下的头孢我们会保留4个小时。”
“这4小时内,如果有患者需要皮试,我们会换一个针头再进行皮试。”
值班护士一连串的回答,已经彻底暴露了这家诊所的“黑操作”:皮试只换针头不换针管。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器医用针头等,都属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都不可以重复使用。
即使是做小小的皮试,所使用的针头针管,也要严格“一人一管一抛弃”。
此外,卫监执法人员还发现该护士的另一个bug:变更注册时间晚了!
她的《护士执业证书》上,变更注册在该诊所的日期为5月11日。
而她实际上提早了一个月到了诊所上班。相当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就在该诊所从事护理活动,这违反了《护士条例》的规定。
最终,卫监执法人员“两罪并罚”,依法对该诊所作出了处罚,其中对于皮试中“一管多用”的做法,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来源:深圳卫生监督、中国护理管理、深圳卫健委;护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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