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这两个核心要素,2009年以来,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笔者认真梳理了各项政策及规定的精神实质,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理解和主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主体是县区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用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进行补助,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适宜在县区层面统一使用支付的资金,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的制订及印刷费用,区域内统一规格的纸质健康档案文本、儿童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印制费用等;第二类是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由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资金;第三类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相关协议向服务提供单位支付由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不能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作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招聘经费等其他原有专项补助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对“服务”的补助资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职责要求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宣传、人员培训、绩效考核、效果评价等工作所需费用不能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
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辖区内其他承担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量拨付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主要拨付对象。其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指补助资金如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入,可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等,包括人员经费、耗材、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并可以列入机构业务收支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特约评论员: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