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不准怀孕”——湖南新宁县人民医院的一则霸气招聘简章引发热议。如果这样的招聘得到了舆论的肯定,那类似的歧视或“额外要求”就会更加堂而皇之、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妇女权益保障法》23条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至于得到县里有关部门的认可,当然不是违法的“护身符”。
多数网友力挺院长
不过,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这位院长的做法在网上得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力挺:“没毛病,条件摆在这,爱来不来”。
当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职工,在怀孕、生育等会影响到工作的事情中,也并非是完全任性的。一个有职业素养的人,会权衡利弊、时机,尽可能做出对单位影响最小的决定。但归根结底,这是道德层面的约束,而不能成为规则或制度。
而从我的经历与对身边的观察来看,那种“找工作只为怀孕”的人是极个别的,相反,我看到许多女孩为了事业一再拖延生育,她们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态度,都不逊于男同事。
这种“明面上的歧视”受到热捧,对于如今在职场上艰难打拼的女性而言,实在有些寒心。诚然,问题的解决是多层次的,我们也寄希望于政策完善、社保兜底;但在此之外,我们也需要反思自己:我们是不是真的做好了心理建设,要平等地看待、尊重每一个女性,把“生育”看做是女性以身体做出的奉献,而不仅是负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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