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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的法规要求

发表于:2020-9-4 00:00:00 6226 来自: 辽宁抚顺

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的法规要求

一、法规依据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9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编码 及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8】30号)

二、终止妊娠手术的方法

关于修订《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编码 及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8】30号)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及级别目录(2018年 1.1 版)》规定:

1.药物终止妊娠术

73.4x00 药物引产

73.4x00x004 米非司酮+米索引产

73.4x00x008 前列腺素促子宫颈成熟[普贝生引产]

73.4x01 催产素引产

73.4x02 米索前列醇引产

73.4x03 米非司酮引产

73.4x04 前列腺素引产

2.手术终止妊娠术

69.0100 扩张和刮宫术,用于终止妊娠

69.0100x002 人工流产钳刮术

69.0101 终止妊娠刮宫术

三、终止妊娠的资质要求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40号)》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如下:

1.放、取宫内节育器

2.终止早期妊娠手术

3.输卵(精)管绝育术

4.皮下埋植避孕术

5.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6.输卵(精)管吻合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也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

……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综上:

1.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2.机构要求

开展终止妊娠术的医疗机构其诊疗科目必须包含妇产科,且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人员要求

开展终止妊娠术的人员必须是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且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5.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和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6.只核准到计划生育专业或者只核准到“妇产科”,但未核准到具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终止妊娠手术),该医疗机构不能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四、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4号)规定: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适用原则

1.医疗机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

2. 医疗机构为了保护母亲(如孕妇有严重的妊高症)和婴儿(婴儿有遗传病、发育不良等)的安全和健康而实施的流产,则按照《母婴保健法》进行处罚。

3.如果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妇产科,且未登记计划生育专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终止妊娠手术),而实施了既不是因医学需要而保护母亲(如严重妊高症)或保护婴儿(产前诊断确定为严重畸形,遗传病等)的终止妊娠手术,也不是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而是意外怀孕实施的正常流产,则不适用《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法》,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超范围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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