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出生的刘某美,原是儋州市人民医院护士,因涉嫌为孕妇采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海南儋州市卫健委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9年7月10日上午,儋州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在儋州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妇产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察觉何某某和孕妇纪某某存在违法嫌疑。
经现场检查,发现何某某手机包内有一个压封透明塑料袋,袋内装有一支标识有“纪某某”名字的新鲜血液试管一支和一张登记“纪某某”的中英文采血登记表,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元,纪某某右手手臂肘静脉皮肤有针刺的出血点。
经询问,纪某某出示其2019年7月7日在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腹部早孕彩超图文报告,显示:宫内早期妊娠(单胎),相当于7周+。
在卫生监督员陪同下,纪某某坦白道,由何某某组织介绍她到儋州市人民医院感染科找护士刘某美,由刘某美在该院感染科一楼9号病房门外,利用感染科的消毒液、止血带及何某某带来的采血试管、采血针,从纪某某右手臂肘静脉抽取了静脉血液一试管,并交给何某某,拟进行基因检测鉴定胎儿性别。
何某某收取纪某某检测鉴定胎儿性别费4300元。刘某美的行为涉嫌为孕妇纪某某采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同日,儋州市卫健委对此事立案调查。
2019 年7月19日,刘某美被儋州市人民医院开除。
2019年7月23日,儋州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刘某美在儋州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为孕妇采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8000元。
2019年8月2日,儋州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8000元。
2020年2月28日,儋州市卫健委作出《催告书》,催告刘某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送达,刘某美仍未履行义务。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否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儋州市卫健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儋州法院准予儋州市卫健委强制执行申请。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等
责编:秋月/责校: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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