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管理得当,可激励年轻护士,稳定护理队伍,提升凝聚力;管理失当,不但会导致辞职率上升,还会影响团队士气,严重的还会导致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
管理者在保障科室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如何兼顾护理工作人员的感受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
据香港媒体报道,日前香港玛丽医院一名怀孕约三十周的外科护士在值夜班期间脑中风,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观察。
香港护士协会表示,近日已收到3至4宗怀孕护士在夜班期间不适的案例,希望香港特区医院管理局增加护士人手,并豁免怀孕28周以上的护士不用当值夜班。
案例二
怀孕6个半月的某市第三医院烧伤科护士一边吸氧,一边为患者家属服务。
她辛苦的一幕被同事拍了下来了后,有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原来,那日是她的主班,必须动态掌握58名患者的情况。她感到几乎没有时间在凳子上持续坐一会儿,必须要不停地到病房查房、护理患者。而病房内的呼救铃声又不断响起,她和同事听到铃声必须去。
到下午2时50分左右,她突然觉得很不舒服,胸闷了。可是,患者特别多,她根本走不开,就进行了半小时吸氧。其间一边为患者做记录,一边接待患者家属咨询问题。
待胸闷缓解后,她又接着上班。原本下班时间是下午5时,由于患者多,她到下午快6时才下班。
28周以上,豁免
某医院一名怀孕28周的护士,早前在值夜班期间晕倒,目前仍在治疗部留医,情况严重,但已略有好转,有苏醒反应,医生会对胎儿进行监察。事件引发护士协会致函医管局,争取让怀孕28周以上的护士豁免值夜。
香港特区医管局回应称,医管局已有豁免怀孕护士当值夜班的安排,按照病房服务性质、人手等因素不同,怀孕28周至36周的护士可根据情况豁免夜班工作。
目前,医管局已成立工作小组,探讨豁免怀孕32周以上护士当值夜班的安排,同时强调在制订任何有关政策或实施新方案前,会考虑各方意见,并在人手规划方面作适当安排。
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均有相应的保护和待遇保障。
如:医院为生育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负重、高危工作作业;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假期间享受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假期和假期福利待遇等。
从以上内容看来,即怀孕7个月不能安排夜班。
大家所在的医院执行得怎么样呢?会不会因为人手不够或其他原因出现反规定的现象呢?有哪些好的管理经验可以分享给大家?欢迎大家在后台留言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