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本案中,根据某两家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因护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病情的危重性,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负次要责任。
被告强调对李某某诊疗过程中,给予李某某2700ml/日的输液量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医疗损害,但因整个住院过程无出入水量的记录,使医生不能及时客观的调整输液量。
被告的诊疗计划是对李某某一级护理,但被告于2019年*月*日23时至2019年1*月*日6:25都无护理记录,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在该时间段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等情况是否良好。
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免除其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提出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的辩解不予采纳。
经审查,患方在本次医疗损害中的合理损失共计1215130.41元,因患方尚欠医方医疗费用9680.41元,故医方应当依法赔偿患方除住院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合计361635元[(1215130.41元-9680.41元)×30%];患方须承担住院医疗费为6776.29元(9680.41元×70%),已预支住院医疗费5000元,尚须支付被告住院医疗费1776.29元,扣除1776.29元后,被告应向五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35985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