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护网 首页 临床 护理管理 图文 查看内容

《护士法》酝酿多年,何时一锤定音?

2016-8-6 16:37| 查看: 1281| 评论: 0

《护士法》酝酿多年,何时一锤定音?
2016-08-06 16:37 来源于:中国医院院长网站

2016年3月,一张怀孕近9个月的护士跪在病床边给患者输液的照片在朋友圈传开:


图片1.png

还有很多护士,因人员配置不到位,带病工作,自己扎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图片2.png

另一张照片:湖北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妇幼门诊输液室护士李木子,挺着大肚子坚守岗位,直到孩子出生。真险!好在母子平安。


图片3.png

暴力侵害,

职业伤害,

工资待遇,

编制困扰,

……


保障护士群体合法权益及规范其行为方面,《护士条例》捉襟见肘。《护士法》酝酿了30年,出台之日还有多远?中国医院院长网站的这篇文章对此进行了呼吁。


2016年3月,一张怀孕近9个月的护士跪在病床边给患者输液的照片在朋友圈传开,护士群体的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就此,《中国医院院长》专门联系了这所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她表示,当下护士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理解与关注。“我国针对妇女、儿童提出了很多保护建议和法规,但对于一些特殊职业,比如护士,却有些忽略了。由于工作性质,护士在工作状态中要表现得更刚强和无所畏惧,这是这个职业的特性。但是护士群体绝大部分为女性,也应该针对这一特性制定一些保障措施。”

这位负责人坦言,“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作为‘地位较低’的护士群体更应该得到关注。我不倡导做抱怨型的职业人,因为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热爱它,并接受它所带来的责任,甚至委屈。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护士群体一直是医护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其生存状态却不甚理想。据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护士人数已超过300万人,全国医院医护比总体达到1:1.4。到2015年末,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86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07,全国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达到1:1~1:1.2。不过,据中华护理学会披露,中国护士短缺至少达一百万人。

据浙江省护理学会统计,仅浙江省护士缺口至少达到10万人。这个缺口是根据1978年国家制定的“医生与护理人员1∶2配比”来计算的。2015年该省有注册护士10.13万人,和医生人数差不多。护士的缺口大,伴随着的必然是医院对于护士日益增大的需求,同时护士群体的利益保障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护理部主任李葆华告诉《中国医院院长》,在医务群体中,护士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患者的院前、院中、院后都给予专业的护理,保证患者的安全,从健康教育到专业护理措施的实施都体现了护士专业知识对患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在医院改革的过程,护士也是重要的参与者,优质护理的实施,优化了医院的工作环节,提升了患者的就医体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护士的社会地位远不如医生。

“目前护士群体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会认同度低,另一个是工作繁重。前者导致护士自身职业认同感下降,后者对护士身心健康有一定的损害。”李葆华坦言,“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护士的态度截然不同。在诊间,对医生毕恭毕敬,但却缺乏对护士的尊重。再加上工作压力大,很多护士实际境遇不甚理想。”

《护士条例》相形见绌

近年来,不少两会代表曾多次提及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以下简称《护士法》),以此来更好地保障护士群体的权益及规范其行为。在2016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再次提交相关提案。

李秀华指出,根据中华护理学会对《护士条例》实施后效果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只有40%的护士认为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护患关系紧张。92%的护士希望通过国家完善相关护理法律法规,提高法律保障力度,进一步保障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63.5%的护理人员和55%的临床医生认为医院加床现象普遍,护士配比与医院发展速度不成比例。在职业发展方面,74%的护理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未参加过进修培训。为此,应通过立法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队伍的稳定;通过立法授予护士独立执业的权利,使优秀护理资源向社区及基层辐射。同时,她表示合理确定护理人员薪酬水平,体现护士劳动价值,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护理服务费用低廉,一直延续几十年前的标准,严重挫伤了护士积极性。要合理调整护理收费标准,理顺医疗服务收费结构。这也是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保障患者享有专业护理照护,进一步推动医改进程的重要举措。”

李秀华表示,护理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护理人才培养应列入国家急缺人才工程建设中,重点扶持,更好地应对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服务需求并储备人才。

1993年3月26日,我国以部长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并以国务院第517号令颁布,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开始施行。

《护士条例》实施以来,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包括护士队伍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护士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服务领域逐步拓展。护理工作的专业范围已拓展到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和促进健康等方面,其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护士条例》的作用有目共睹,不过李秀华坦言,条例是行政法规,其强制性和约束力较差,在维护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尚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医疗场所发生的暴力事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国家关于护士的法规制度建设对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尽快制定和出台《护士法》具有重大意义。”李秀华说。

此外,出台《护士法》不仅是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地规范他们的行为。促使他们加强基础护理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护士职责。

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中护理记录记载着护士对住院患者实施医疗护理活动的全过程,它既是描述病情变化及护理行为的依据,更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定是非、判责任,以及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赖以成立的依据。然而根据有关护理文书的文献显示,护理文件普遍存在书写不严肃、随意性强、缺乏严谨性、记录不一致的现象。而对于护士在执业中有关护理记录的要求并未写入《护士条例》中,而在《执业医师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医师在医学文书方面的要求。可见,《护士条例》无论从保障护士权益还是在规范护士行为方面也存在欠缺。所以,我国亟待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保障护士群体的合法权益。

护理立法滞后于医疗立法

为了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护士的从业资质,即护士的准人条件;护士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理机构的设立规则;护士的继续教育等。

例如,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规定凡直接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护理专业培训课程,通过州注册护士考试,取得注册护士执照。日本于1948年颁布《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规定了准护士和护士在完成护士学校课程后,通过日本厚生省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后,才能从事护士工作;助产士和保健士在完成护理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1年有关助产技术或者公共卫生保健方面的课程,成为助产士或者保健士。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护士法》,主要规定了护士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如何取得护士执照及违反规定应予的处罚,泰国于1997年修订了《护士法》。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也都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对于建立《护士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我国《护士法》却迟迟未纳入立法规划,原因何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周燕告诉《中国医院院长》,这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忽视和偏见有关。

“不少人认为护理人员不过是医生的从属,一直以‘立法机会尚不成熟’之类的借口拖延《护士法》的出台。”周燕坦言,我国护理立法长期滞后于医疗立法。1998年3月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而对于面对同样职业风险的护士的相关法律制定不论在法律层次还是在涉及内容上都不及《执业医师法》。例如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仅仅为部门规章制度,而《护士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护士法》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至今尚未出台。

立法保障护士权益

在周燕看来,如果要制定《护士法》,可以综合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加以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确保具有可操作性,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首先,《护士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讲清楚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地位,讲清楚护士也是医疗卫生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维护权益。要充分表达护士应有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劳动、接受教育等各种权益。规定侵犯护士权益的法制惩处条款。再次,建立标准。包括护士的从业准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专业技术操作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让护理人员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提高,在承担社会责任中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规范行动。着重思想自律,而不是单靠制度的机械约束。要继承护理工作的光荣传统,倡导南丁格尔精神,发扬白求恩精神,也就是要建设“护理文化”,用文化引导和规范行动。除了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外,周燕还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助产士法》《保健士法》《公共卫生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葆华则建议在立法时,需要充分听取广大护士的意见,切实了解护士的诉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护士法》要明确护士在其人身、人格受到伤害后如何得到保护,这也是《护士条例》所欠缺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护理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独立性,考虑护士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如执业范围的界定和权益的保证等。

在《护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医院管理者和卫生主管部门也应该对护士群体予以关注,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周燕表示,医院管理者要积极改善护士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充分尊重和考虑护士提出的各方面诉求和建议,建立多渠道、多角度的反馈机制,如建立护士工作委员会、护士之家等;同时,充分维护护士的权利,合理提高护士的薪酬待遇、明确护士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其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以切实维护护士权益;此外,在护患关系紧张、护理人员短缺的形势下,社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护理工作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宣传和指导,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努力营造和谐护患关系,树立良好的护理专业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把护士作为长远的职业生涯发展。李葆华也表示,作为医院管理者,应该合理配置护士资源,保证护士人力资源配置满足临床需要。同时,进行临床工作内容梳理,通过增加护理员来完成非专业性工作,既能减轻护士工作量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工作压力,也可以降低医院的人力成本。



  • 联系我们
  • 邮箱:zhih512@qq.com
  • 电话:0731-85054048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 9:00 - 17:00 )
  • 微信公众平台

  •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