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输液引起医疗事故常见于下列情形: 1、未正确掌握静脉输液的适应症或/和禁忌症 静脉输液前,应认清静脉输液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其适应症为:输入药物,治疗疾病;补充营养,供给热能;纠正水和电解质失调,维持酸碱平衡;增加血容量,维持血压;利尿消肿。 其禁忌症为:不能经静脉途径给药的药物或输注的液体。静脉留置针适用于需长期输液者,静脉留置针材料柔软,不会对所留置的血管造成伤害;保护血管,减少病人因反复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损伤以及精神上的痛苦;为抢救提供有效的治疗通道。 违反上述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2、输液前准备不充分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输液前的准备工作。 如患者输液前应排尿,避免输液中上卫生间;准备好输液溶液(遵医嘱备药液)、注射盘、瓶套、开瓶器、小垫枕、止血带、胶布或输液贴、输液架,必要时备小夹板、绷带、约束带等一般用品,以及输液器、纱布、备用针头,必要时备留置针与静脉帽等无菌物品。 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匆忙输液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3、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输液前核对工作。 认真核对药物(药名、浓度、剂量和有效期),检查药瓶有无破裂,药液是否混浊、沉淀或絮状物等。还应将用物携带床边,核对床号、姓名,向病人解释,以取得合作。 未认真执行“三查八对”,输错病人;未仔细检查药品与液体质量,输入不合格液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4、未遵循长期输液或给昏迷者、小儿输液的特殊技术要求 对上述患者,需根据病情、输液量、年龄及合作情况选择静脉。 需长期输液者,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静脉,一般从远端小静脉开始,并有计划地使用,必要时使用静脉留置针。昏迷者、小儿不合作的病人可选择头皮静脉输入,四肢输液时可用夹板固定等适当约束。病人有周围循环衰竭,四肢静脉不易穿刺者,可采用颈外静脉、锁骨下静脉、股静脉穿刺输液。 未遵循上述操作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5、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酊和70%乙醇或仅用3%络合碘消毒瓶塞,根据医嘱加入药物,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肤。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发感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需24小时连续输液者,每天更换输液瓶和输液器。否则,造成院内感染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6、不遵守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 静脉输液前,要将输液管内气体一次排尽,不能留有空气。 输液前应检查输液器各连接部是否衔接紧密,不易滑脱;并要排尽输液管及针头内空气;药液滴尽前及时更换溶液瓶;加压输液时,不得离开病人;输完后及时拔针或封管。 未严格执行上述技术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7、药物严重外渗未及时处理 静脉输液,在见有回血时,才能放松止血带和调节器,开始输液。 在头皮内静脉输液时,注射如误注入动脉,则回血呈冲击波,推注药液阻力较大,且局部迅速可见呈树枝分布状苍白,有的病儿出现痛苦状或尖叫。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严密观察注射部位有无肿胀,针头有无脱出、阻塞或移位,输液管有无扭曲受压,输液速度是否适宜以及进处理, 引发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8、输液过快 注意控制输液速度。根据病人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儿童20~40滴/分;年老、体弱、婴幼儿、心肺疾患者输液速度宜慢;高渗盐水、含钾药物、升压药输入速度可稍快。头皮内静脉输按病情和年龄调节滴速,一般不超过20滴/分。 输液过快,造成病人心衰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9、未注意配伍禁忌 静脉输液应根据病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输液顺序。若需加入药物,应注意配伍禁忌,使之摇匀,检查清晰度,若为刺激性强的药物应确知针头在静脉内方可使用。 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0、未履行告知、协助义务 静脉输液时,医务人员应协助病人摆好体位,冬季勿暴露注射肢体,以免着凉。嘱病人如发生溶液不滴、注射部位肿胀或全身不适等情况及时告知,以便处理。 未履行上述告知、协助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