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与各医护人员生命财产息息相关!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卫生部曾于2009年发布实施了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近年来,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与当前对消防安全要求的提高同步,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原有内容做进一步完善,纳入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工作的新内容、新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对该标准开展了修订工作。现将与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01
了解消防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 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02
加大宣传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在本单位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向患者和陪护家属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 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03
设立志愿消防队
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 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 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04
每日巡查2次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
05
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
06
消防教育培训
医疗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进入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管理标准还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等。
医疗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各医护人员务必要认真学习。原文可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下载。
图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向原作者致敬,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