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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输液时发现药品已过期半年,护士长:我承认错误… ...

发表于:2020-8-25 22:08:00 5765 来自: 湖南

近日,江西宜春丰城的金女士因怀孕6周出现严重妊娠反应,前往当地丰城矿务局总医院留院观察时,发现院方输的葡萄糖已过期半年。涉事护士事后承认管理出现问题,双方目前正在协商,卫健委、药监局等部门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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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治越难受:

输液后身体极度不舒适,查药品信息竟过期半年


7月3日,在宜春丰城,怀孕已有六周的金女士因为妊娠反应明显,就到丰城矿务局总医院住院保胎。在医院经过了三天的保胎治疗之后,她的情况好转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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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7月6日出院之前,护士告诉她还要输一次液,可在打第二瓶点滴的时候她就觉得身体有些不对劲,出现了异常状况。


"(输液之后)呕吐得比前一天还严重,手啊脚啊都发麻了,然后喘不过气来。"在病床上,金女士如此回忆当时的痛苦。


"我丈夫就看了下吊瓶,他说(吊瓶)怎么霉掉了?"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金女士丈夫在查看了输液清单和吊瓶上的详细信息后,这才发现,这袋药品竟已经过期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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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变流产:

过期药物损害胎儿健康,孕妇家人艰难决定引产


发现这一情况,金女士家人赶紧叫来了护士,考虑到金女士的情况越来越差,便将她转到了丰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在治疗一个星期之后,金女士身体状况有了好转,但主治医生也告诉她,"胎儿前三个月是器官发展的重要时刻,对药物是很敏感的,更何况是过期的药物,如果孩子生下来,可能会不健康。"


一听这话,金女士顿感痛苦,一番艰难抉择之后,他们还是决定放弃这个孩子。


"我们肯定不敢要啊,要是这个小孩生下来有什么影响,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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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表示,她的家庭承受不了这种孩子生下来先天健康有损的风险。


于是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在丰城市人民医院的妇产科做人流手术。此后,金女士每天悲痛欲绝。


系院方原因:

护士长承认是自己失误,调查赔偿事宜正在进行


经查这瓶葡萄糖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的1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的1月16日,确实过期半年,目前这瓶葡萄糖已经在医患双方的见证下封存。


针对此次事故,丰城矿务局总医院妇产科的护士长李冬英表示,确实有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没管理到位,她承认这个错误。


她表示:"我确实没做到位,也没管理好,护士在执行过程中也没看到药已过期,没有认真看,没有认真查对,这我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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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丰城矿务局总医院的医务科科长江勇也表示,事发后他们医院迅速召开了大会,整顿了内部。


目前,卫健委、药监等部门已介入,丰城矿务局总医院也在和受害家属协商赔偿中。


无独有偶:

也曾有葡萄糖过期案例,同样也有孕妇输液使用


2019年4月13日,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高先生发现,自己怀孕六周的妻子输液的药已经过期3个月了!


高先生的妻子由于在孕期出现呕吐症状,便来到西安市长安区一家医院检查。当时医生建议高先生的妻子住院输液治疗,结果当输液第二瓶时,他无意中发现药品有效期至2019年1月,即已经过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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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酵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后经调查,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方回应:该孕妇所输注葡萄糖注射液确属过期药品;已对长安妇保院涉事的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其余8人正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2019年11月7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一名怀孕36周的孕妇向当地市广播电视台反应,自己在金安区保健院进行输液治疗的过程中,竟发现吊水药品已过期两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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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表示:"我在金安区保健院例行产检,检查出孩子在腹中缺羊水,需要住院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发现他们吊的水已经过期2个多月,今天吊了4瓶,昨天吊了3瓶。"


针对这起事件,当地金安区卫健委迅速开展调查,对涉事11名医护人员及分管院领导给予待岗、停职、扣发绩效和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这11名医护人员2019年度评选评优资格。


过期药品危害大,药品管理使用有严格规范


经了解,过期药品不仅耽误病情,更会危害健康。药品过期后,其药效也许会降低,副反应增强,不仅耽误病情,还可能有新的有害物质产生。


过期药,怎会在科室内存在?


对于药物源头的药房来说,是否规范管理过期药或近期药?为科室配送中手否查对了药物有效期?


对于临床使用的科室而言,接收药品是否有查对有效期制度?如果是科室备药,药物的有效期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是否有专人或专班负责?


对于医院管理来讲,是否有针对过期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是否在实践中真正的完善和落实这些制度?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科室中长期存在过期药品,将截留过期药的“宝”全部压在护士身上,出现问题是迟早的事。


为何过期药事故会频出不断

医务人员违反核心制度


本案中,患者住院接受输液治疗,医嘱由医生开具,药房发放药品,病房护士完成治疗。在这个环节中,药房工作人员发放药品和病房护士执行静脉输液治疗都需要对药品进行查对,查对范围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有效期、药品外观性状(包装是否完好、液体是否澄清透明、有无可见异物等)。


不难看出,无论是药房工作人员还是病房护士,均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过期药品输入患者体内,引发纠纷。查对制度属于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执行频率最高的核心制度,没有之一,从低风险的生命体征测量到高风险的手术,查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缺陷


根据网传事件所反映的信息,可以得知,患者所使用药品已过期三个月,该信息足以反映涉事医院药品管理的混乱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要求必须为患者提供合格的药品,劣药的使用显然是违法的。


如何避免违法执业,规范的管理就是最好的法律风险防范。药品的使用,除治疗目的外,如影随行的是不确定的不良反应,劣药的使用更会增加患者风险甚至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所以,作为医疗机构,无论是药品购入还是购入后的药品管理,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患者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过期药品的使用,主张侵权赔偿,目前阶段,可以明确的是院方过错,难以明确的是患者的损害(真菌感染是否为输液所致,不能完全排除,也无法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述难以明确的部分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得出结论,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取得鉴定意见以利维权。


药师、护士应否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很多医务人员担心,民众也有困惑的是,医务人员,尤其是明显有过错的医务人员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吗?不是的。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患方与医疗机构,即使医务人员过错明显,这个错也归到单位的错,有单位作为主体承担责任。所以,民事责任部分,可以放心了。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没有单位可以顶上了。所以,执业行为需谨记核心制度,万不可踩法律的红线,以身试法。


医护人员应如何

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过期药,及时处理


对于药品的有效期一定要多加注意,有效期指的是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药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过期了肯定是不能用的。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给病人使用了过期药,此行为就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过期药未及时处理,一旦被查也是会被处罚的。


二、要建立好自身的管理模式,定期检查药物


上述事件中,导致孕妇被输过期药品的一个原因,就是: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必不可少,如果院方能做到每月检查,过期药品也不至于使用到患者身上。建议医疗机构建立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将临近效期的药品单独放置,并有明显标识,避免发生使用错误。任何危及患者安全的风险事件,基本上都有系统的原因,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系统,为患者营造安全的环境,意义大于为个人灌输安全的理念。


药品管理方面,药品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有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使用。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使用,如部分诊所药架存放健康食品甚至百货;

3.有诊所未经批准或备案销售自制制剂的。

4.销售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如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药品。

5.购进大量非基药,并无发票;

6.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如未作防潮、防晒、通风等;


三、延伸:注射,一人一针一管


诊疗中,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同样不可掉以轻心。日常诊疗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注射。注射(打针或输液)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也是行之有效的给药方法,使用较多的有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注射。 


根据我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违者将受到处罚。不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或没有经过严格消毒的针头、注射器可能携带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共用或重复使用注射器针头、针管、输液管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注射器的细菌污染还可能导致败血症、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和气性坏疽等细菌性感染。


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输液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在此提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的原则,对一次性医疗耗材重复利用绝不姑息,安全注射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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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

skui758 来自: 湖南
2020-9-2 19:31:46 回复
faq1985 来自: 山西大同
加油我的祖国
2020-9-18 17: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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