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一则《陕西澄城县医院疑似用错药 3小时后老人去世 县卫健局:正处理》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7月16日,我父亲因肝硬化住院输液,19日凌晨医护人员在给父亲输液后,1点左右发现父亲出现不适,才看到输液瓶上写的并不是父亲的名字,医院人员错把他人的药输给父亲了,凌晨3点左右父亲去世,医院承认错用了药物。”7月21日,澄城县安里镇的杨先生仍不愿相信父亲去世的事实。
给父亲的输液瓶上为何写的是一女字?医护人员换药时到底有没有认真核对?从杨先生提供的事发当时的照片看到,输液瓶标签上有一个"女"字,边上还有个手写的数字"45",杨先生说,45代表的是床号,那瓶药应该是给隔壁45床的药。(来源:华商报)”
针对这一热点事件,医法汇团队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图片来源:华商报)
法律简析
护士有履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的职责!
就本案而言,护士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履行查对制度的护理职责要求。
查对制度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十大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查对制度”在各科室的执行标准,其中要求临床科室“1.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叁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1.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1.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据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亦有类似规定。在此规定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分别制定出了相应的查对制度规定,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据当事人透露,事后医院承认了输液过程中存在失误,并就赔偿问题与院方协商多次,院方只愿给二叁万元作为补偿。 发生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目前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纠纷。作为医疗机构,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是否有必要进行尸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患方对患者的死亡存有异议,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就要换个角度看待尸体检验这个问题。不进行尸体检验,若无法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导致不能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患方可能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叁:一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叁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等过错,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尚需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医院输错液、用错药、过期药的事件屡有发生,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临床医师的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避免悲剧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引用部分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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