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患者的病情、主要风险、生活自理能力、治疗要求及安全需要将护理分为四级。分别为精神科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由医生开医嘱确认患者护理级别)。(一)特级护理
1.分级标准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住院前后有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毁物及外逃行为的患者,且随时有可能发生者。
(3)精神症状及躯体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懒散者。
(4)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者。
2.护理措施
(1)根据病情安置患者于指定病室,定时巡视。
(2)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每日观察并记录生命体征、睡眠、人量及大小便情况。
(3)三班床头交接班,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
(4)协助完成以下基础护理内容。
1)生活部分自理:
护士督促、协助患者完成每日晨晚间洗漱,每周1-2次沐浴。每周1次剪指甲(趾甲)、更换床单、衣裤。
2)生活懒散:护士督促、指导、训练患者完成每日晨晚间洗漱,每周1-2次沐浴。每周1次剪指甲(趾甲)、更换床单、衣裤。
(5)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做好沟通和疏导。(6)提供相关护理健康指导,协助参加各种康复活动,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二)一级护理标准
1.分级标准有可能发生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毁物及外逃行为;精神症状及躯体疾病导致生活部分自理、生活懒散者;可能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者;实施特殊治疗如无抽搐电休克治疗。
2.护理措施
(1)根据病情安置患者于指定病室,定时巡视,观察病情变化。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每日测量患者生命体征。
(3)看护服药,看护进食,观察睡眠型态,观察排便情况。
(4)根据病情及自理程度督促或协助完成以下基础护理内容。生活部分自理:护士督促、必要时协助患者完成每日晨晚间洗漱,每周1~2次沐浴。每周1次剪指甲(趾甲)、更换床单、衣裤。
(5)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做好沟通和疏导。
(6)提供相关护理健康指导,协助参加各种康复活动,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三)二级护理标准
1.分级标准
(1)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毁物及逃跑行为减轻,症状未完全消除,
(2)生活基本自理但尚需督促。
2.护理措施
(1)根据病情安置患者于指定病室,定时巡视观察病情变化。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测量生命体征。
(3)看护下服药,看护下进食。
(4)根据患者自理情况,由护理人员督促完成以下内容包括:每日晨晚间洗漱,每周1-2次沐浴。
(5)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做好沟通和疏导。
(6)提供护理相关健康指导,督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四)三级护理标准分级标准:
1.急性精神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
2.生活能够自理。护理措施:
1.根据病情安置患者于指定病室,常规测量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
3.根据专科特点做好护理
4.做好出院前健康指导。
资料来源于《精神病学.第六版》
责任编辑:施金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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