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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为患者垫付医疗费10多万,家属却与医院对簿公堂 ...

发表于:2020-9-5 00:00:00 3569 来自: 辽宁抚顺


我是医院的一名护士,医院非常人性化也非常好,在二线城市,一年前我们医院接治了一名昏厥的病人,老大爷有60多岁,因为是打的120电话紧急住院的,经过治疗大爷的病情稳定了,住院期间欠付医疗费用。


在办理出院的时候他唯一的亲人儿子拒绝接大爷回家,因为考虑到老人的病情需要有人照顾。救人要紧!经过院长审批,医院垫付了患者所有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花费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全部费用10万余元。诉讼期间大爷死亡,患者家属拒绝偿还医院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医院只好将大爷的儿子告上法庭。


要知道,医院也不是福利院,医院也需要盈利,面对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医患矛盾成为热点词汇。而提到医疗纠纷,很多人想到的是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当然,此类案件占据多数,但医疗纠纷还包含了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形即医疗机构向患者主张拖欠的医疗费用。

在医疗机构主张医疗费用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直接向患者本人主张给付医疗费用,但实务中尚存在本案向赡养人主张给付医疗费用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直接相关的患者(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去世,医疗机构能否向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主张拖欠的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儿子把父亲抛在医疗机构,不对其进行照顾,也不承担医疗费用,违背社会道德,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大爷的医疗费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医疗机构人民币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患者儿子不服,以其从未有过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让父亲留在医院治疗为由,认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仅限于合同双方,应裁定驳回医院的起诉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大爷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昏厥、身体羸弱,为年近古稀的高龄老人,为了其身体健康,即便未征得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也有权对其进行治疗,这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由于患者儿子不管不顾所导致。大爷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卧病在床,需要被告照顾,被告把大爷抛在医疗机构,直至大爷已去世,被告以医疗机构擅自治疗不接受偿还判决,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有悖,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虽然是于情于理,医院胜诉,可是作为护士的我却开心不起来。我看到了部分人心如此凉薄,自己的亲生父亲,可以不管不顾,医院好心垫付医药费用还拒绝偿还医疗费用,还闹上了法庭,真让我们这些医护人员无语啊!



其实,世道变坏是苛责好人开始的,你认同吗?

对于这种事情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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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

faq1985 来自: 山西大同
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有悖
2020-9-18 17:00:16 回复
faq1985 来自: 山西大同
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有悖
2020-9-18 17:0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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