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疫情爆发以来,患者隐私频遭泄露。据公安部通告,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已处罚相关违法人员1500多人,其中包括多名医务人员。
杭州一医师泄露患者隐私被行拘!
据杭州发布通报,1月6日,杭州市新增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却被泄露在网上,并出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公告,该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系某民办培训机构外教,该感染者曾于2020年4月份在英国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2021年1月2日抵达杭州。近日,该外教的护照号、电话、地址及任职机构负责人电话和住址都被在网上疯传,造成恐慌。
曾有多名医护因泄露患者隐私被追责
据了解,疫情爆发以来,患者隐私频遭泄露。据公安部通告,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已处罚相关违法人员1500多人,其中包括多名医务人员。
8月26日,浙江省卫健委公开通报了十个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违法案例。其中,浙江平湖市一医院的医师因泄露新冠患者的隐私被暂停执业半年。
据通报,2020年2月5日,平湖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获悉,有微信群传播某新冠确诊患者的病历资料截图。
随后,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发现,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执业医师徐某,私自将患者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然后该照片被广泛传播,导致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目前,通报显示,该医师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记者梳理发现,在此次新冠疫情中,医生、卫健系统员工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据报道,2月1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检验员宋某,利用检验科电脑查询到该院收治的新型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并拍摄图片发送到家人微信群。随后,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当时,国家相关部门就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近两个月来,随着疫情的复发,多位确诊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暴露,包括天津确诊患者、北京顺义无症状感染者、上海浦东机场确诊搬运工王某某、成都确诊女孩赵某某、沈阳确诊患者尹某某……个人隐私信息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当事人生活造成巨大困扰。
《民法典》实施,泄露患者隐私将担责
据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医务工作者。
民法典对“隐私”也有专门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其中,“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病历”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及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依据新版民法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及病历资料,无论是否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颖芳表示,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是法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对患者的尊重。医疗机构要足够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病人信息,避免泄露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