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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6-9-1 18:56| 查看: 7190| 评论: 0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4)
”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xi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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