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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6-9-1 18:56| 查看: 7191| 评论: 0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5)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小时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 (责任编辑:xi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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