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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6-9-1 18:56| 查看: 7193| 评论: 0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6)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责任编辑:xi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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