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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6-9-1 18:56| 查看: 7189| 评论: 0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8)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xi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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